日期:2013-04-0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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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特别是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的,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另一种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这一观点在一些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争议,这也是地方法院迫切要求厘清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