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4-10 10:30
方,就会主张确定财产份额的离婚协议无效,而引发法律纠纷。
江苏省高院专门发布司法对策及建议,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为了更好地指导离婚财产纠纷。不过,实际上江苏高院本来就无必要对之再行规定,只需要按照原有的法律严格执行就行。江苏高院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不过是对假离婚司法实践准则的重申,并不是什么新药方。
因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早已对此情形有着明确规定:当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经法院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