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买卖方不得以个税增加解除合同
日期:2013-04-17 14:11
笼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嘉告诉记者,如果当事人对税费负担有明确约定,应该遵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他表示,在新国五条出台后到各地细则出台前的过渡期内签订的合同如何认定,是审判工作难点所在。
在过渡期内,买卖双方对于个税征收应当有所预期。双方在协商中可能对税费负担进行协商,也可能抱着侥幸心理未作明确协商。郭嘉表示,这需要法官结合相关交易文件、售房人出价变化、税费条款本身表述等多方面情节进行判断。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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